申请人:苏州安吉驿气体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37261号“安吉驿 AG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13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安吉驿”是申请人独创,是个臆造词,具有自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安吉”为我国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的名称,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安吉驿 ”未形成有别于安吉县的其他明确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