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03282号“江南公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南公牛 18903282

阅读:120050 2017-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清市博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03282号“江南公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1351201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56174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

  申请人:乐清市博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03282号“江南公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1351201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56174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596247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实物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903282号“江南公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江南公牛 189032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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