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55924号“沐阴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沐阴舒 19255924

阅读:164084 2017-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朗佑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5924号“沐阴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

  申请人:浙江朗佑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5924号“沐阴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沐阴舒”作为商标使用在药用扁胶囊等全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255924号“沐阴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沐阴舒 192559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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