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联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92300号“试了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试了么”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称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