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佳佳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42699号“扣肉家KOUROU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15788731号“扣肉家KOUROU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于2015年10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核准注册,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扣肉家KOUROUJIA”与引证商标“扣肉家KOUROUJiA”在文字构成、组合方式、构成要素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