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43717号“FILTER YOUR LIFE NASAL SCREENS 7 SE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LTER YOUR LIFE NASAL SCREENS 7 SETS及图 15143717

阅读:96647 2017-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第一防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43717号“FILTER YOUR LIFE NASAL SCREENS 7 S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93746号“弗斯迪菲 FIRST DEFENSE NAS…

  申请人:第一防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43717号“FILTER YOUR LIFE NASAL SCREENS 7 SE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93746号“弗斯迪菲 FIRST DEFENSE NASAL SCRE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不具有特定含义,未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和特点进行描述,本身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联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人愿意放弃“FILTER”一词的专用权。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说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229313号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由英文“FILTER YOUR LIFE”、“NASAL SCREENS”和图形组成,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对英文“FILTER”的专用权,但消费者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中“FILTER YOUR LIFE”可译为“过滤你的生活”,使用在“医用过滤器;用于过滤空气的鼻罩”复审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过滤器;用于过滤空气的鼻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口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NASAL SCREENS”,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143717号“FILTER YOUR LIFE NASAL SCREENS 7 SE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LTER YOUR LIFE NASAL SCREENS 7 SETS及图 151437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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