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48787号“天鹰双企TIAN YING SHUANG 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鹰双企TIAN YING SHUANG QI 12648787

阅读:77628 2017-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天鹰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识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勇慧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09日对第12648787号“天鹰双企TIAN YING SHUANG 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双企”品牌…

  申请人:广州市天鹰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识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勇慧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09日对第12648787号“天鹰双企TIAN YING SHUANG 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双企”品牌的“制冷剂”等系列产品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第1532033号“双企DOUBLE PENGU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第7194363号“天鹰化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两引证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冻剂;起动液”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1类“起动液;防冻液;制冻液”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张银刚申请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冻剂;起动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起动液;防冻液;制冻液”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天鹰双企”与引证商标一“双企DOUBLE PENGUI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引证商标二的其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我委予以驳回。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但申请人所提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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