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斯顿•马汀•拉共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04308号“ASTON MAR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00937号“ASTON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25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