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跨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对第9830000号“LAND CRUIS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日本第一大汽车制造商,也是世界最著名的汽车公司之一,“LAND CRUISER”是申请人重要品牌之一,为包括中国公众在内的世界公众广为知晓,是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驰名的“LAND CRUISER”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的申请系出于被申请人傍名牌的恶意,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肆抄袭摹仿他人的知名品牌和商标,其恶意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经网络初步检索,申请人并未发现争议商标投入使用的信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第1555619号“LAND CRU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 申请人在中国的全线车系及各车型的介绍材料;2、申请人“LAND CRUISER”及“LANDCRUISER PRADO”系列商标注册资料;3、 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LAND CRUISER”、“兰德酷路泽”以及以“陆地巡洋舰”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4、申请人产品广告宣传资料;5、网络词典对“LAND CRUISER”的翻译资料及百度搜索“LAND CRUISER”的结果;6、关于汽车品牌向服饰领域延伸的相关资料;7、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以被申请人和“LAND CRUISER”为关键词在百度上的检索结果;9、其他相关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商标注册情况: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背包、手提包、人造革箱、家具用皮缘饰、皮制系带、软毛皮(仿皮制品)、伞、宠物服装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其注册申请后,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08870号决定,决定核准争议商标注册。
2、引证商标由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于1994年10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1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06年6月20日变更为丰田汽车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另经查,申请人于2005年5月23日向商标局报送许可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引证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经审核予以备案,许可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13日。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车身等商品上在先注册有第3550968号“LANDCRUISER 100”商标,在第12类汽车、汽车零件等商品上在先注册有第1165031号“LANDCRUISER PRADO”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8178号裁定书中被作为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该案中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7月11日。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广告宣传情况:2008至2010年期间,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报刊、杂志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包括《证券日报》、《中国电力报》、《西部商报》、《青年时讯》、《第一财经日报》、《甘肃日报》、《中国消费者报》、《光明日报》、《半岛都市报》、《青海日报》、《羊城晚报(全国版)》、《天天新报》、《南方日报(全国版)》、《浙江日报》、《广州日报》、《河南商报》、《大河报》、《上海青年报》、《海峡都市报》、《扬子晚报》、《重庆商报》、《深圳特区报》、《天津日报》、《重庆晨报》、《信息时报》、《长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全国版)》、《新闻晨报》、《东方早报》、《当代生活报》、《中国电子报》、《四川日报》、《东亚经贸新闻报》、《生活新报》、《银川晚报》、《上海证券报》、《丽水日报》、《江南时报》、《青年时报》、《黑龙江晨报》、《半岛晨报》、《今日消费》、《城市晚报》、《东方早报》、《吉林日报》、《海南日报》、《都市晨报》、《华西都市报》、《中国汽车报》、《哈尔滨日报》、《车友报》、《中国经营报》、《宁波日报》、《甘肃日报》、《杭州日报》、《齐鲁晚报》、《海西晨报》、《辽沈晚报》、《重庆晚报》、《扬子晚报(数字报)》、《城市晚报》、《北京商报》、《新疆都市报》、《华商报》、《西海都市报》、《中国能源报》、《潇湘晨报》、《申江服务导报》、《长沙晚报》、《新文化报》、《大连日报》、《江门日报》、《解放日报》、《中国新闻社》、《深圳商报》、《中山商报》、《深圳晚报》、《大众日报》、《常州日报》、《中山日报》、《桂林日报》、《竞报》、《宝安日报》、《武汉晨报》、《青岛晚报》、《华夏时报》、《无锡日报(数字报)》、《三峡都市报》、《合肥晚报》、《济南时报》、《东莞日报》、《沈阳晚报(数字报)》、《北京青年报》、《兰州日报》、《江西日报》、《云南日报(数字报)》、《成都商报》、《厦门晚报》、《汽车族》、《中国汽车画报》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适用上述条款的要件之一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程度。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驰名与否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报刊、杂志上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LAND CRUISER”,与引证商标“LAND CRUISER”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动物)皮、钱包等商品上注册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不正当地借用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可能会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的调整范畴,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本身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