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同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0069号“蒲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同系列商标已经获得注册,而申请商标和同系列商标都是指代人物形象,不会产生社会影响。应当予以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文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