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03066号“网龙网络公司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网龙网络公司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 19403066

阅读:102213 2017-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3066号“网龙网络公司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

  申请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3066号“网龙网络公司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08235号“中华网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3422号“網龍天下及图WANGLONGTIAN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未构成类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截图,公司发展及历年荣誉图表;

  2、在百度及搜索引擎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6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由“网龙网络公司”构成,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为“網龍天下”(“網龍”为“网龙”的繁体),两者均包含显著识别中文部分“网龙”,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403066号“网龙网络公司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网龙网络公司NETDRAGON WEBSOFT INC.及图 194030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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