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三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2020号“浙勤集团 ZHEQIN GROUP 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ZHEJIANG ZHEQIN GROUP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12615号“ART及图”商标、第4353811号“乐捷视LEGIEX OPTICAL CO LTD及图”商标、第1839962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