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09916号“金灸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灸世家 20809916

阅读:39299 2017-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传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9916号“金灸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代表的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

  申请人:张传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9916号“金灸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代表的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光盘;申请人专利申请情况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金灸世家”和图形构成,其中“灸”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所使用的技术、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世家”有“以某种专长世代相承的家族”之意,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09916号“金灸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灸世家 208099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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