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扬子空调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5234号“PRIMST普利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创意设计由来表明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与第7399603号“斯普利特 SPLIT NEW BEDDING AND HEALTH”商标、第9422483号“普利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的荣誉证书;申请人的参展照片、销售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