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物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7751号“优加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189787号“优加亲子餐厅 YO+ FAMILY RESTAURANT”商标、第19050628号“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要素、商标重点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精心构思后方才定稿的,具有自身的唯一性与独创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商品为“餐厅;咖啡馆;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