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9551号“海钜金服TFS FINANCIAL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72649号“海钜”商标、第16603790号“钜海及图”商标、第6657816号“海巨及图”商标、第4860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推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情况;广告宣传情况;资质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570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