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AXAMCORP HOLDING,S.L.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4046号“RIO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6068号“RIO201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主页信息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企业经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英文“RIO”,含义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