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833号“组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商标“组局”系申请人独创,并非专有名词和通用名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在互联网上通过《辞海》、百度百科、360查询的“组局”相关情况截图、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组局产品软件著作权、员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地租房协议及房产证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组局”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