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6647号“ANOV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OVIA 20676647

阅读:112081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诺维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6647号“ANO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NOVIA”为纯英文商标,系设计师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3809号“露菲娅ANNO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

  申请人:安诺维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76647号“ANO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NOVIA”为纯英文商标,系设计师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3809号“露菲娅ANNO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27536号“爱维娅AO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字形、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婚纱、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婚纱、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ANOVIA”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ANNOVIA”、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AOVI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676647号“ANOV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NOVIA 206766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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