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53726号“SACA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CARA 21053726

阅读:105197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美诗美纯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3726号“SAC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417898号“圣卡莱SACAR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9628号“SAICARA”商…

  申请人:广州市美诗美纯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3726号“SAC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417898号“圣卡莱SACAR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9628号“SAIC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64959号“撒哈拉SAH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23872号“艾斯凯咖啦SKC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三、四的查询结果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ACARA”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SACARLA”、引证商标二“SAICARA”、引证商标三英文部分“SAHARA”、引证商标四英文部分“SKCARA”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去污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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