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尔豪斯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3189号“BOLTHOUSE FAR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7290909号“BOLT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91104号“BOLT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分别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9980号、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9981号决定撤销其注册,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