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81778号“CRO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ROWN及图 19381778

阅读:147311 2017-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格栋皆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81778号“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64085号“皇冠CROWN及图”商标、第10141390号“CROWN及图…

  申请人:上海格栋皆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81778号“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64085号“皇冠CROWN及图”商标、第10141390号“CROWN及图”商标、第1560011号“皇冠CROWN及图”商标、第11349517号“皇冠 CROWN及图”商标、第13125720号“王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工业用化学品;防冷凝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册。

  我委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防冷凝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委予以认可,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除“工业用化学品;防冷凝化学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申请商标外文“CROWN”意为王冠,与引证商标五中文“王冠”含义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用化学品;防冷凝化学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填漏剂、填隙剂、阻燃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用化学品;防冷凝化学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在除“工业用化学品;防冷凝化学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381778号“CRO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ROWN及图 193817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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