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1920号“THE INS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箱用)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0375号“INSID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88520号“inside SEC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