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传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2532号“壹航城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664683号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0165号商标已于 2016年9月6日有效期满,并且未予续展,现为无效商标。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546190号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