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93852号“达尔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尔罕及图 19693852

阅读:75928 2017-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通辽市金泰冷饮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93852号“达尔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含义为“达尔罕草原”,与行政区划地名形成鲜明区分,“达尔罕亲王府”是“达尔罕草原”的著名坐标之一。申请商标经长期…

  申请人:通辽市金泰冷饮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93852号“达尔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含义为“达尔罕草原”,与行政区划地名形成鲜明区分,“达尔罕亲王府”是“达尔罕草原”的著名坐标之一。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经查,多个含有“达尔罕”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介绍资料、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旗是内蒙古特有的县级行政区,相当于普通的县。达尔罕旗,隶属于内蒙古包头市,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达尔罕王是清朝世袭内扎萨克和硕亲王,是清朝对内蒙古亲王的尊称。“达尔罕”作为亲王的含义是弱于地名含义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例外情况。申请商标由汉字“达尔罕”及蒙文构成,整体含义为“达尔罕草原”,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强于地名的其它含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693852号“达尔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尔罕及图 196938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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