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OLFGANG PROKSC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5855号“Selecta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6781953号“7 SEL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太阳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227807号“SEL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救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936280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偏光太阳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