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丁酒店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8489号“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72865号“Z+”商标、第16150243号“LADYZ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智尚ZHOTELS官网及百度搜索结果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