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豪威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76623号“R.Z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其中“GROUP”所代表的的含义并非“集团”,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商标“R.Z GROUP”,其中“GROUP”易被理解为“集团”之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