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丽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5430号“GION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11547985号“GIOLD金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英文构成、主要标识、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文字为申请人字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IOLD”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且均无特定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字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字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重要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并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不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