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龙口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正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375458号“黄山客生态原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其已注册的“黄山客”商标的延伸。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黄山客”,“生态原浆”不具备显著特征,且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特点相一致,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由“黄山客生态原浆”构成的纯文字商标,该文字中含有“生态”,用在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