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德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63123号“theory希尔瑞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0339号“希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3733号“希瑞XI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依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theory”申请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希尔瑞”与引证商标一“希瑞”、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希瑞”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且均为非固定搭配词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成套化妆用具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大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