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瓦姆贝赫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1429号“mama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13493616号“熊妈妈Mama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mama bear”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Mama Bear”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完全相同,且“Mama Bear”对应的中文含义即是“熊妈妈”,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