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护理药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42185号“LACTO-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81223号“lacto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核定使用的“蜂蜜、蜜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且商标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81225号“lacto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