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大维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正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22494号“大維D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120865号“大维 D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旱冰鞋;运动球类;运动用拍;锻炼身体器械;健身球;护膝(运动用品)”商品已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