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合万邦微企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665778号“微企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29836号“微企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微企汇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87536号“汇”商标、第15019500号“汇AR”商标、第17334137号“创客汇及图”商标、第17121752号“汇富帮HUIFUB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