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65778号“微企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企汇及图 17665778

阅读:92237 2017-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合万邦微企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665778号“微企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29836号“微企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微企汇及图…

  申请人:四川合万邦微企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665778号“微企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29836号“微企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微企汇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87536号“汇”商标、第15019500号“汇AR”商标、第17334137号“创客汇及图”商标、第17121752号“汇富帮HUIFUBA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665778号“微企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企汇及图 176657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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