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艾维克酒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75694号“艾维克酒店AV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引证的第8684254号“AV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商标局引证的第8823252号“云曲艾维克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