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泳博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8115号“泳博铝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59345号“永博yong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6072号“永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30659号“Y 永博不锈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丝;钩子(金属器具)”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丝;钩子(金属器具)”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