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丽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7967号“丽思教育Need NATIVE SPE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10743号“需要教育NEED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