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74603号“氧心OXY-THERA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而成,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非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的功能技术之特点。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氧心”,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英文“OXY-THERAPY”可译为“含氧的治疗”,用在“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