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群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2907号“照明護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照明护照”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暗喻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