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中恒国际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0709号“骆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第4643665号、第905756号在先商标中文部分的延伸,为申请人经营需要的合法扩展注册。与第4463892号“骆驼储运”商标、第4463893号“CAMEL”商标、第10680529号“骆驼搬迁”商标、第19811119号“骆驼地暖”商标、第20241567号“星骆驼”商标、第3106858号“EASTERN CAMEL;东方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