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22511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4328号“PINK THOMAS PINK JERMYN STREET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5881号“P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6976号“维多利亚秘密 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43203号“娉娉PINKP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三、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行政诉讼中,申请人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之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四、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皮制带子;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我委予以认可。另外,我委在商评字[2014]第064298号重审605号裁定中对引证商标三宣告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委作出的裁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另外,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三亦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皮制带子;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皮制带子;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