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8797号“HUA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5596号“HUA MEI”商标、第6684141号“HUA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及整体含义差异巨大,并非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对于“华美及图”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企业所获奖项及品牌产品所获奖项;注册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