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庆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44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090525号“金戈骑士”商标、第1034004号“图形”商标、第889694号“图形”商标、第12982749号“红旗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