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秋华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85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02509号“匠心良品EIC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使用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东莞市海和鸣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TALMD商标注册信息;匠心良品产品目;引证商标状态查询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