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6273号“O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4991号“one壹点便利及图”商标、第10835926号“O.N.E.M.a.l.l”商标、第5276459号“one show”商标、第8462167号“one YOUNG WORLD”商标、第12864031号“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在业内及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OE及图”,该商标虽经过设计,但其易被识别为“ONE及图”;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