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2196号“腾讯法学苑TENCENT LEGAL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96809号“51TL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