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延边州宏雅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9799号“长白甘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长白”广义上是指长白山地区,“长白山”这一含义强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