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9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71954号“chenbin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54412号图形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