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酒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择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9468号“福万家红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951849号“福万家红火”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撤销,商标局引证的第19251187号“福万家红火”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